東莞外商投資企業機構登記
本參考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相應中文譯本。
一、登記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登記事項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國家(地區)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外國企業、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二、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1、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報送批準。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企業類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不得出現公司字樣,應當置于括號內。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3、辦理程序
領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名稱預先核
準 |
→ |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
準通知書》,同時領取相
關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
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簽字。
4、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應提交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4)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6)資信證明(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8)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并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如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在登記前經批準的,說明批準情況。
(9)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適用于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僅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11)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外國合伙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外國合伙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合伙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合伙企業的,合伙企業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13)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行業的,應當提交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4)其他有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