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是否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銷售商品應該同時滿足以下5個條件。
1.企業把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給了買方,也就是說商品一旦售出,無論減值或毀損所形成的風險都由購買方來承擔。
2.企業在銷售以后不再對商品擁有管理權也無法實施繼續控制。
3.銷售的商品所形成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4.銷售商品所形成的經濟利益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
5.銷售商品時已經發生的成本或將要發生的成本也必須能夠可靠地進行計量。
只有符合收入準則所規定的上述五項確認條件的,企業才可及時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相關銷售成本。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的方式,在辦理妥托手續時確認收入;交款提貨銷售商品的,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例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6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0.2萬元;商品已經發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該批商品的成本為42萬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借:應收賬款70.2
貸:主營業務收入6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借:主營業務成本42
貸:庫存商品42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3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1萬元;甲公司已收到 乙公司支付的貨款35.1萬元,并將提貨單送交乙公司;該批商品成本為24萬元。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35.1
貸:主營業務收入3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借:主營業務成本24
貸:庫存商品24
本例為采用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交款提貨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已根據企業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購貨方支付貨款取得提貨單,企業尚未交付商品,銷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應在開出發票賬單收到貨款時確認收入。
例3: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票上注明售價為40萬元,增值稅額為6.8萬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開出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46.8萬元,期限為2個月;該批商品已經發出,甲公司以銀行存款代墊運雜費0.2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32萬元。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票據46.8
應收賬款 0.2
貸:主營業務收入4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銀行存款0.2
借:主營業務成本32
貸:庫存商品32
企業除了進行銷售收入的確認之外,還應注意原材料購入時相關會計分錄的處理,具體分為以下
幾種情況:(1)購入原材料時,進項稅額發票與原材料同時收到,應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 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購入材料后,發票已經收到,但是原材料仍未收到:
借:在途物資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原材料已經收到,月末發票仍未收到: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 —暫估應付賬款
下月初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 —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待收到發票時,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或者應付票據)
(4)貨款已經支付,但是材料沒有收到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待材料收到時:
借:原材料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
后期補付貨款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購入原材料后,驗收入庫,然后就要進行原材料發出的賬務處理。按照不同部門領用的順序分配到相關的具體會計科目中。因此應該做出如下處理:
借:生產成本—— —基本生產成本—— —輔助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貸: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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