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虧損企業如何計算損益年度
某企業2009年開始籌建,籌建期歷時兩年,2009年、2010年籌建期分別發生開辦費200萬元、300萬元,賬面產生虧損,2011年開始生產經營。那么,企業的虧損彌補期應該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因此,上述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只能在“開辦費”科目中歸集。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是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如果籌辦期的結束和經營期的開始,兩者處于同一年度,則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確認籌辦費攤銷及經營年度的開始。
所以,上述企業2011年開始生產經營,如果把2009年~2010年籌建期計算為虧損年度,由于2011年開始有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對企業來說就意味著虧損彌補期少了兩年(2009年~2010年)。而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如果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2011年開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開辦費,則2011年產生虧損,虧損年度就從2011年開始起算,這樣就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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